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員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四章會議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中華空間資訊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空間資訊領域之專才,研究相關領域學術,協力發展空間資訊事業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學術有關空間資訊組織與活動。
二、舉行相關學術演講,設立分類研究機構。
三、徵集圖書及資料,調查國內外空間資訊、測量、鑽探、勘測、攝影以及普查等資料。
四、接受公、民營機關之委託研究規劃及解答相關問題服務。
五、刊發會誌會報及相關之各項圖書刊物。
六、研究有關空間資訊各項學術及其教育事項。
 第七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
一、正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一般會員
四、學生會員:入會時應具學生身份。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交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利行使會員權力。
 第九條   正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與一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行本會會章,信條,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年一任,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上述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七條   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二、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下列會費均以新台幣計算)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會計年度以前繳齊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台內社字第0九二000九七九七號函准予立案。
第一次修訂:本章程第十九條經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第二次修訂:本章程第十七條經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
 
< TOP >
 

中華空間資訊學會
The Chinese GeoInformatics Society
Tel 04-2285-1835 
Fax 04-2285-1835
413006 台中市霧峰區自強路 194 號
www.geoinformatics.org.tw